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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卡德

虛假陳述/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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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 and Gavel
Image by Jamie Taylor

本行律師在代表客戶處理涉及不同政府機構的各種案件方面均有豐富經驗,曾處理涉及警察、廉政公署(ICAC)、入境事務處、海關、稅務局和房屋署 (包括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綠置居銷售小組及居屋銷售小組) 的案件。我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務實、可行的法律建議,以保護客戶的利益,並確保他們在法律訴訟中取得最佳結果為首要任務。

我們提供全面服務涵蓋整個法律流程,包括從研究案情、草擬陳述書、陪同錄取口供、審訊前調查及搜集證據,到法庭訴訟、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保守行為(ONE Bindover)、審前覆核 (PTR)、審訊 (Trial) 和上訴 (Appeal) 的一切。我們團隊的專業知識確保我們能夠處理客戶可能面臨的任何法律情況。

有關虛假陳述/虛假聲明的罪行包括:

  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 第36條 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

  2. 第283章《房屋條例》 ─ 第26條虛假陳述, 第26(1)(a)條, 第26(2)條

  3. 第283章《房屋條例》 ─ 第27條 拒絕提供資料, 第27(a)條

常見個案:

  1. 公屋住戶填報富戶政策申報表時隱瞞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2. 公屋住戶填報富戶政策申報表時漏報或虛報收入資產資料

  3. 申請購買居屋/綠置居沒有申報戶主、家庭成員或家庭成員之配偶擁有物業 (涉嫌提供虛假資料)

  4. 家庭成員買樓沒有在一個月內除名 (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計算)

​被邀請落口供應如何處理?

建議先與律師研究案情,再由律師陪同錄口供,視乎案情可附上陳述書。

 

被刑事起訴有機會不留案底嗎?

若被告沒有案底而所犯之罪亦較為輕微,我們可以替你向律政司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保守行為(簡稱O.N.E. Bind Over)。如控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批准,被告便不會被正式定罪,只要守行為期間沒有犯罪,就不會留案底。

我們的服務:

  1. 前往警署、廉政公署、海關、入境處、稅局、房屋署或其他執法機構陪同錄取警誡供詞及申請保釋

  2. 與客戶研究案情,並就刑事法例及有關的程序提供意見

  3. 代客戶委聘有相關經驗的大律師

  4. 在落案前或後替客戶與檢控方在控罪方面商討酌情處理

  5. 在審訊前向警方取所有案件相關資料

  6. 在審訊前協助搜集證據

  7. 替客戶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保守行為

  8. 在審訊前或等候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9. 在裁判法院至高等法院的各級法院,為客戶進行辯護

  10. 為客戶求情和申請減刑

  11. 在各級法院,為客戶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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